國稅函〔2004〕4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國辦函〔2004〕23號)轉發給你們。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精神,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請你們結合本地情況認真貫徹執行,進一步加強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
????附: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
????附: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