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8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第二條有關飼料生產企業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省稅務局審核批準后辦理免稅的規定予以取消。為了加強對免稅飼料產品的后續管理,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符合免稅條件的飼料生產企業,取得有計量認證資質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名單由省稅務局確認)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后即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并將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飼料生產企業應于每月納稅申報期內將免稅收入如實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飼料免稅企業的監督檢查,凡不符合免稅條件的要及時糾正,依法征稅。對采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免稅資格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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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