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5〕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按照依法治稅、規范行政的要求,為了在全國稅務系統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總局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基層意見和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稅收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辦法(試行)》、《全國國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范本(試行)》、《全國地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范本(試行)》,修訂了《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辦法”、“兩個范本”),形成了稅收執法責任制的統一框架和制度體系。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鑒于“兩個范本”是一項試行的制度,在執行中,各地可結合實際,對“兩個范本”做適當的調整和補充。同時,“兩個范本”所依據的總局以上位階規范性文件截止日期是2004年12月31日,對于此后發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各地可在“兩個范本”的執行中做適當補充。
????此外,為進一步推進此項工作,總局決定于今年年中召開全國稅務系統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暨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擴大試點工作會議。各地要按照總局的統一部署,在試行“兩個辦法”和“兩個范本”的同時,積極探索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自動考核的實踐,為會議總結經驗做好充分的準備。
????附件:1.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辦法(試行)
????2.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3.全國國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范本(試行)(只發國稅局,對下先發電子文)(略)
????4.全國地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范本(試行)(只發地稅局,對下先發電子文)(略)
????附件1:
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稅收執法監督,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全面推進依法治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加強稅收執法監督工作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以《全國國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范本(試行)》和《全國地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范本(試行)》(以下簡稱“兩個范本”)為主要標準。
????第三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采取內部考核和外部評議相結合的辦法。
????內部考核是各級稅務機關對所屬各單位及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的考核。
????外部評議是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對各級稅務機關及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和意見反饋。
????第四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結合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大力推進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信息化自動考核。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六條?縣及縣以上稅務機關應成立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負責對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的組織領導。
????單位主要負責人任領導小組組長,其他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小組成員。
????第七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考核范圍及內容
????第八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范圍包括“兩個范本”所列的稅收執法行為及與稅收執法直接相關的管理業務。
????第九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考核如下內容:稅務登記、逾期申報、延期申報、稅款征收、稅款催繳、延期繳納稅款、欠稅管理、發票管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稅收優惠政策認定、減免稅和所得稅稅前列支審批、政策性退稅審批、金稅工程、稽查選案、稽查實施、稽查案件審理、稅務執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
????《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見考核評議辦法附件。
????除上述考核內容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考核內容。
第四章?考核評議方法
????第十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與重點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日常考核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及內設機構負責人對下一級稅收執法崗位通過日常管理進行的定期考核。
????重點考核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不定期進行的考核。
????第十一條?稅收執法人員應對其實施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自查,對自查出的問題要及時糾正。
????第十二條?日常考核應當按照《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進行,各級稅務機關及內設機構負責人應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考核結果填寫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報告表,報送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重點考核應當對所屬各單位的稅收執法情況和日常考核結果不定期進行。
????省級稅務機關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地市及地市級以下稅務機關考核每年至少兩次。
????第十四條?對考核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需經被考核人確認。
????第十五條?外部評議可采用發放評議表、設置意見箱、公開監督電話及電子郵箱、聘請執法監督員等方式進行。
第五章?考核評議結果處理
????第十六條?對日常考核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單位負責人應督促責任人員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對重點考核、外部評議等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上級稅務機關應責成有關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對日常考核應發現而未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應當加重日常考核人的過錯責任。
????第十九條?對考核評議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照《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通報考核評議結果。
????考核評議結果作為年度單位評比和公務員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考核評議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附: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略)
????附件2: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提高稅收執法水平,促進稅務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國稅務執法人員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稅收執法過錯責任是指稅務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導致稅收執法行為違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本辦法所稱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是指給予稅收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行政處理和經濟懲戒。
????第四條?過錯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有錯必究、過罰相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建立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簡捷高效的工作機制。
第二章?追究形式
????第七條?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形式分為行政處理和經濟懲戒。
????行政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令待崗、取消執法資格。
????經濟懲戒是指扣發獎金、崗位津貼。
????第八條?批評教育適用于執法過錯行為性質較輕,后果輕微的責任人。該處理形式應當書面記載并附卷。
????第九條?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適用于執法過錯行為性質一般,后果較輕但是發生頻率較高的責任人。
????第十條?通報批評適用于執法過錯行為性質一般,但可能導致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會負面影響的責任人。
????第十一條?責令待崗適用于執法過錯行為性質較重,可能導致嚴重后果或者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責任人。待崗期限為一至六個月,待崗人員需接受適當形式的培訓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十二條?取消執法資格適用于執法過錯行為性質、后果嚴重的責任人。取消期限為一年。被取消執法資格人員需接受適當形式的培訓后方可重新取得執法資格。
????第十三條?對責任人員的追究決定,由其所在的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局長辦公會議集體作出。批評教育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可以由本單位負責人作出。
????責任人的過錯行為造成的后果能夠糾正的,應當責令限期糾正。能消除影響的,就及時消除影響。
第三章?追究范圍和適用
????第十四條?稅務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一)未對逾期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行為按違法違章進行處理的;
????(二)未按規定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的;
????(三)未按規定審批延期申報的;
????(四)未對欠稅進行公告的;
????(五)未對欠稅進行準確核算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政策性退稅的;
????(七)對達到立案標準的案件未按規定立案的;
????(八)未按規定查辦舉報案件的;
????(九)未按規定的時限審結案件的;
????(十)未按《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開、公告的;
????(十一)其他行為性質、后果較輕的執法過錯行為。
????第十五條?稅務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一)延期申報未按規定核定預繳稅款的;
????(二)未按規定發售發票的;
????(三)未按規定代開發票的;
????(四)未按規定對重號發票進行重復認證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
????(六)未按規定受理和審批減免稅申請的;
????(七)未按規定受理和審批稅前扣除申請的;
????(八)未按規定受理和審批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
????(九)未按規定回復案件協查情況的;
????(十)未按規定調取、退還納稅人賬簿、資料的;
????(十一)案件審理確認的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定性不準確的;
????(十二)未按規定程序組織行政處罰聽證的;
????(十三)未按規定執行處理(罰)決定的。
????第十六條?稅務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通報批評:
????(一)未按規定在防偽稅控系統內設置或者修改金稅卡時鐘的;
????(二)金稅工程各系統納稅人信息的錄入和變動未及時、準確的;
????(三)未按規定審批延期繳納稅款的;
????(四)未按規定停供發票的;
????(五)未按規定繳銷發票的;
????(六)未按規定將銷售額超過小規模標準的納稅人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的;
????(七)稅務行政處罰未按規定履行告知程序的;
????(八)未按規定實施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的;
????(九)未按規定受理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申請;
????(十)未按規定處理(罰)涉稅違法行為的;
????(十一)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稅務行政復議事項的;
????(十二)其他性質一般,但可能導致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會負面影響的執法過錯行為。
????第十七條?稅務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待崗:
????(一)未按規定認定、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
????(二)未按規定對金稅工程各系統進行數據備份的;
????(三)認證不符或者密文有誤發票未及時扣留、傳遞的;
????(四)防偽稅控的企業發行不符合規定的;
????(五)未按規定移送涉嫌涉稅犯罪案件的;
????(六)未按規定受理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
????(七)其他性質較重,可能導致嚴重后果或者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執法過錯行為。
????第十八條?稅務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取消執法資格:
????(一)混淆稅款入庫級次的;
????(二)違規提前征收和延緩征收稅款的;
????(三)違規多征、少征稅款的;
????(四)稅務行政復議的決定不合法的;
????(五)其他性質、后果嚴重的執法過錯行為。
????第十九條?對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進行責任追究的稅務執法人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責任人執法過錯的原因、性質和后果,同時并處經濟懲戒。具體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規定。
????第二十條?執法過錯行為按照下列方法明確責任:
????(一)因承辦人的個人原因造成執法過錯的,承擔全部過錯責任;承辦人為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根據過錯責任大小分別承擔主要責任、次要責任;
????(二)承辦人的過錯行為經過批準的,由承辦人和批準人共同承擔責任,批準人承擔主要責任,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承辦人的過錯行為經過審核后報經批準的,由批準人、審核人和承辦人共同承擔責任,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批準人、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三)因承辦人弄虛作假導致批準錯誤的,由承辦人承擔全部過錯責任;
????(四)經復議維持的過錯行為,由承辦人和復議人員共同承擔責任,其中復議人員承擔主要責任,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經復議撤銷或者變更導致的過錯行為,由復議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五)執法過錯行為由集體研究決定的,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責任人承擔次要責任。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稅務執法人員的責任:
????(一)因執行上級機關的答復、決定、命令、文件,導致執法過錯的;
????(二)有其他不予追究的情節或者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一)因所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不明確,導致執法過錯的;
????(二)在集體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見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執法過錯的;
????(四)其他不承擔責任的情節或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執法過錯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責任:
????(一)主動承認過錯并及時糾正錯誤、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挽回影響的;
????(二)經領導批準同意后實施,導致執法過錯的;
????(三)有其他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或者行為的。
????過錯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對責任人免予追究。
????第二十四條?執法過錯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責任,不受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所應承擔責任的限制,直至取消執法資格:
????(一)同時具有本辦法規定的兩種以上過錯行為的;
????(二)同一年度內發生多起相同根據本辦法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行為的;
????(三)轉移、銷毀有關證據,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礙、干擾執法過錯責任調查、追究的;
????(四)被責令限期改正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五)導致國家稅款流失數額較大的;
????(六)導致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
????(七)導致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終審敗訴的;
????(八)導致稅務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
????第二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規定對其他執法過錯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執法過錯責任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進行追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追究程序和實施
????第二十七條?對執法過錯行為的調查和對過錯責任的初步定性由法制部門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共同參與。
????對責任人員的追究決定由人事、財務、法制等職能部門分別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各級稅務機關的有關部門,應當將工作中通過評議考核渠道發現的執法過錯行為及時提供給法制部門進行追究。
????第二十九條?各級稅務機關的有關部門發現的執法過錯線索,應當以書面形式列明責任人及責任人所屬單位、執法過錯行為的基本情況,并自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交本機關法制部門。
????法制部門還可以通過財政、審計、新聞媒體以及其他社會各界等各種渠道發現執法過錯線索。
????第三十條?法制部門應當根據掌握的執法過錯線索,結合具體情況初步排查;對認為需要調查的,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專案執法檢查。
????第三十一條?法制部門根據執法檢查結果,發現存在執法過錯,應當追究責任的提出擬處理意見報主管負責人或者局長辦公會議審議。
????第三十二條?法制部門根據主管負責人或者局長辦公會議的決定,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無過錯或者不予追究或者免于追究的,制作相應決定;
????(二)對應當承擔執法過錯責任的,制作追究決定,由人事、財務、法制等部門分別實施;責令待崗和取消執法資格的,自執法過錯責任人收到追究決定之日起開始執行;
????(三)執法過錯行為能夠予以糾正的,同時責令撤銷、變更或者限期改正,或者提請有權機關予以撤銷、變更或者重新作出;
????(四)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涉嫌刑事責任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單位、部門和個人。
????第三十三條?被調查人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作出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辯,也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直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辯。
????接受申辯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辯材料次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申辯期間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三十四條?處理決定執行后,法制部門應當將全部資料立卷、歸檔。
????第三十五條?對發現執法過錯追究線索隱瞞不報的,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毀滅證據的,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拒絕就調查人員所提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按其情節和性質比照本辦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在每年二月底之前將上年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情況報國家稅務總局。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2001年11月22日下發的《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