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監〔2007〕1號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加強對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開展國家稅務局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審核工作的指導,規范專員辦的審核行為,財政部制定了《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國家稅務局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審核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映。
附件: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國家稅務局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審核暫行辦法
附件:
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國家稅務局
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審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對國家稅務局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簡稱“三代”)稅款手續費的審核工作,加強專員辦和國家稅務局之間的協調配合,根據《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三代”稅款手續費,是指國家稅務局系統按照財行〔2005〕365號文件規定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應支付給“三代”單位或個人的專項經費。
第三條 專員辦對“三代”稅款手續費的審核,是指專員辦在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國家稅務局統計匯總并審查把關的基礎上,對國家稅務局認定的“三代”單位資格、“三代”稅款手續費計算依據、上級撥入支出金額及結余等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的審核監督。審核方式包括非現場審核和實地審核。
第四條 專員辦在實施審核監督時,應當依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嚴格履行審核程序,開展重點核查驗證。
第五條 專員辦與省級國家稅務局之間應建立相互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通過聯席會議等工作制度,及時溝通“三代”稅款手續費管理和審核中的有關情況,通報審核發現的問題,研究完善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第六條 省級國家稅務局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當地專員辦書面報送“三代”稅款手續費審核材料(以下簡稱送審材料),送審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一年度省級國家稅務局系統涉及“三代”稅款手續費的預算報表,國家稅務總局涉及“三代”稅款手續費的預算批復文件,省級國家稅務局向下一級國家稅務局預算分配下達文件;
(二)上一年度省級國家稅務局系統“三代”稅款手續費支出情況;
(三)年度決算與年度預算相比,有關“三代”稅款手續費資金結余或出現缺口的原因說明。
第七條 專員辦在收到“三代”手續費送審材料2個工作日內,應向省級國家稅務局出具回執(見附1),對送審材料符合第六條規定的,應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規定或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明確指出并退回送審材料,要求其補充后再行報送。
第八條 專員辦應在正式受理“三代”手續費送審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出具審核意見書(見附2)。
第九條 為保證審核時限和審核質量,專員辦在受理省級國家稅務局送審材料之前或審核過程中,要選擇部分縣(市)級國家稅務局開展實地核查。專員辦實地核查的縣(市)一般應不少于3個。
在實地核查中,被核查的縣(市)級國家稅務局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涉及“三代”稅款手續費的預算編制和決算報表;
(二)“三代”稅款手續費會計賬簿;
(三)代征協議及登記臺賬;
(四)代征代扣稅款明細月報表;
(五)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
(六)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支付憑證;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條 專員辦在實地核查中,要重點核查以下內容:
(一)執行規定簽訂“三代”稅款代征協議以及按代征協議支付代征稅款手續費的情況;
(二)“三代”稅款手續費收支會計核算情況;
(三)“三代”稅款手續費支出的真實性情況;
(四)“三代”稅款手續費計提比例情況;
(五)受托代征稅款單位或個人的資格審定情況;
(六)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專員辦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問題,出現定性及處理依據不確定或與省級國家稅務局有分歧而不能在規定的工作日內結束審核的,應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第十二條 專員辦內部要建立審核工作三級復核制度,主管處經辦人負責具體審核;主管處負責人對經辦人的審核依據和審核結論進行復審,并對初審中提出的問題進行界定、確認;辦領導對主管處復審意見進行終審。
第十三條 專員辦在出具的審核意見書中須簽署下列之一的審核意見:
(一)經審核,未發現違規問題;
(二)經審核,發現××元手續費存在違規問題(具體描述)。
第十四條 專員辦向省級國家稅務局出具審核意見書的同時,應抄報財政部(行政政法司、監督檢查局),國家稅務總局(財務司)。
專員辦對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應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提出處理處罰建議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第十五條 專員辦要建立健全審核工作日常監督機制:
(一)建立“三代”稅款手續費管理政策和收支數據審核資料信息庫;
(二)調查反映國家稅務局系統在“三代”稅款手續費管理中需關注的問題;
(三)對國家稅務局系統管理和撥付“三代”稅款手續費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四)追蹤國家稅務局系統對“三代”稅款手續費違規問題糾正和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第十六條 財政部對專員辦的審核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對專員辦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工作程序、不認真履行職責、甚至以權謀私、失職、瀆職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1.回執
2.審核意見書
附1:
回 執
我辦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局報送的“三代”稅款手續費審核材料。
經查,送審材料上(符合、不符合)有關規定,現決定(予以、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主要原因:
1.
2.
3.
財政部駐 省(自治區、直轄市、
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公章)
年 月 日
附2:
審核意見書
一、基本情況
我辦于××年×月×日,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三代”稅款手續費送審材料進行了審核,并實地檢查了××、××等縣(市)國家稅務局。
××省國家稅務局××年年初手續費結余資金××元(其中:應付未付“三代”稅款手續費××元),當年國家稅務總局撥入手續費××元,支出××元,結余××元(其中:應付未付“三代”稅款手續費××元)。
我辦在實地檢查時,共抽查“三代”稅款手續費支出××元,占全省國家稅務局“三代”稅款手續費支出金額的×%。
二、審核意見
(肯定意見)經審核,未發現違規問題。
(帶說明段意見)經審核,發現存在問題的“三代”稅款手續費金額××元。(具體描述違規問題)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財政部駐××省(自治區、直轄市、
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公章)
××年×月×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