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依據(jù)的批復
財稅〔2007〕162號 全文廢止
【本政策已被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文件廢止】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依據(jù)確定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地[2007]356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根據(jù)國家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給他人的,應按照轉讓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