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加發〔2008〕505號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外匯管理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 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會簽外匯局,以下簡稱海關總署等四部門)向國務院上報的《關于擴大保稅物流中心試點的請示》和《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外匯局關于保稅物流中心擴大試點的審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已經國務院原則批準。按照國務院要求,海關總署等四部門對《辦法》又作了修改完善,現予印發并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 一、《辦法》(詳見附件)是由海關總署等四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共同研究起草,吸收了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意見和建議制定而成的。今后保稅物流中心擴大試點審批工作將按照《辦法》確定的原則、標準和程序發展。
??? 二、《辦法》是海關總署等四部門審核研究和審批操作而把握政策的一個規范性文件,主要供各單位在研究保稅物流網點布局規劃和海關受理地方政府的申請時使用,不作對外公告。可根據工作實際,轉發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保稅物流中心的申請和投資、建設主體,在申請、驗收等工作中參考。
???? 三、《辦法》所稱“保稅物流中心”,特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130號)所稱的保稅物流中心(B型),不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暫行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129號)所稱的保稅物流中心(A型)。
??? 四、《辦法》屬于保稅物流中心擴大試點審批和驗收環節的程序性規定,海關具體監管工作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 五、經國務院授權,海關總署等四部門將于近期擬定具體方案,啟動已經提出申請的保稅物流中心擴大試點的審批工作。請試點海關研究制定海關監管實施方案,會同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企業共同作好擴大試點工作。
???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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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外匯局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