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9〕12號,以下簡稱《通知》)文件要求,對納稅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 12月31日期間購置的排氣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車,暫減按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為保證政策的貫徹落實和征收管理的順利進行 ,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盡快做好車購稅征收系統升級工作
稅務總局將對車購稅征收系統進行升級,并下發征收人員操作說明,請在2009年1月19日前按要求完成系統升級和征收人員培訓工作,確保1月20日政策調整后的征收工作正常進行。
二、嚴格執行稅收政策
《通知》對此次車購稅減征的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在征收工作中要嚴格審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價格證明上的開具時間,準確比對《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等車輛合格證明上的技術參數,確保政策執行到位。
三、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各征收機關要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要在征收大廳安排專人負責政策咨詢,在征收大廳、汽車銷售市場、汽車專賣店等納稅人比較集中的地方發放或張貼宣傳材料,對此次政策調整中關于減征期限、減征范圍做好重點宣傳。
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此次車購稅政策的調整,車購稅征收部門要針對可能出現的納稅申報高峰制定緊急預案,在人員、設備和組織上做好充分的準備。要積極創造條件,為納稅人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并向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報告。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