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430號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晉國稅發〔2009〕112號)已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氨化硝酸鈣屬于氮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
你局《關于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晉國稅發〔2009〕112號)已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氨化硝酸鈣屬于氮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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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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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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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