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3〕637號
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辦理零稅率應稅服務出口退(免)稅認定問題的請示》(黑國稅發〔2013〕14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考慮到《水路運輸許可證》是由原交通部授權黑龍江省航務管理局頒發,與《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具有同樣的用途,我局同意在中俄界河國際航線從事運輸的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可用《水路運輸許可證》代替《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
特此批復,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1月20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