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發〔2014〕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2014年8月12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公布取消和下放53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其中,涉及取消2項稅務行政審批項目,取消1項涉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2014年11月24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公布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9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82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其中,涉及取消7項稅務行政審批項目。
各單位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決定,全面落實取消稅務行政審批項目,及時修改相關表證單書和征管流程,明確取消審批項目后續管理要求,對取消的涉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按照有序承接的要求做好相關工作。加快稅務機關職能轉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持續簡政放權,創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健全監督制約機制,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強化審批權力監督,不斷提高稅收管理科學化和規范化水平。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涉稅9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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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15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