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
為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促進西部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特色優勢產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發展改革委發布了《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5號),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現就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新增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三條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其主營業務如不再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執行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凡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難以界定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企業提供省級(含副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其授權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需明確列示主營業務的具體項目及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對應條款項目。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三條中有關重新計算申報的規定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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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3月10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