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5〕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我們對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進行了調整。現將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一、鐵路運輸企業
(一)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3〕111號)的附件1,增補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機構。
(二)對財稅〔2013〕111號文件的附件2,增補、取消和更名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機構。
上述增補和更名的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自提供鐵路運輸服務及相關的物流輔助服務之日起,按照財稅〔2013〕111號文件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4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上述取消的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自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取消時間起,不再按照財稅〔2013〕111號和財稅〔2014〕54號文件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航空運輸企業
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86號)的附件2,增補本通知附件3所列分支機構。
上述增補的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自2015年4月1日起,按照財稅〔2013〕86號文件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附件:1.分支機構名單(一)
?3.分支機構名單(三)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10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