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現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會)受托投資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準的投資范圍內,運用養老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準的投資范圍內,運用養老基金投資取得的歸屬于養老基金的投資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對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養老基金托管機構從事養老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運用養老基金買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先征后返;養老基金持有的證券,在養老基金證券賬戶之間的劃撥過戶,不屬于印花稅的征收范圍,不征收印花稅。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管理的養老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征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發生的養老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符合本通知規定且未繳納相關稅款的,按本通知執行;已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再退還。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9月20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