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3號
為繼續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現將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免征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增值稅(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品種清單見附件)。
二、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須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艾滋病藥品管理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采購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費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藥品。藥品生產企業和流通企業應將藥品供貨合同留存,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三、抗艾滋病病毒藥品的生產企業和流通企業應分別核算免稅藥品和其他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四、在本公告發布之前已征收入庫的按上述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辦理免稅。無法追回專用發票的,不予免稅。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6月5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