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水利建設基金等非稅收入項目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為確保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及各項征管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征收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以及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二、所屬期為2019年度的上述項目費款,收繳及匯算清繳工作繼續由原執收(監繳)部門負責完成。所屬期為2020年度的上述項目費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三、稅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征收上述項目,具體征收機關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
四、上述項目的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五、繳費人采用自行申報方式辦理申報繳納等有關事項。申報可以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附件)。
六、符合非稅收入減免政策的,繳費人自行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由繳費人留存備查,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七、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根據本公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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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月19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