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產稅實施辦法》(深府〔1987〕164號)第五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計算繳納。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房產出租的,以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以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只適用于個人、房管部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含武裝警察)、公園、名勝古跡、宗教寺廟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出租的房產。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8-12-17 17: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