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的規定,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屬于財政性資金。
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二條第(五)項規定,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因此,作為不征稅收入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但未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可按規定計算加計扣除。——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9-01-18 10:4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