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如果2018年度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在辦理境外所得納稅申報時,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44號)等文件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于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報送《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1號)所附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納稅申報內容、地點等相關事宜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