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六條: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在預繳地無需預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