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扣繳的稅款,按年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不包括稅務機關、司法機關等查補或者責令補扣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領取的扣繳手續費可用于提升辦稅能力、獎勵辦稅人員。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應當填開退還書;扣繳義務人憑退還書,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手續。
四、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扣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對于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手續費比例的,按規定比例執行。
“三代”稅款手續費按年據實清算。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應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相關資料,因“三代”單位或個人自身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情況,并以此作為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的依據。
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內扣繳義務終止或代征關系終止的,應在終止后3個月內向稅務機關提交手續費申請資料,由稅務機關辦理手續費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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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9-04-01 1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