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10%加計抵減政策和15%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主體不完全相同,因此,已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果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的,需要在首次適用政策時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不能沿用原《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