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5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辦稅服務廳代為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二)委托人書面授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