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2019年之后一般納稅人的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政策是如何規定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該如何計算?
答:一、根據《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二)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三)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五)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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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三、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四、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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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員工個人年后離職,2月份取得企業支付的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要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深圳市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前扣除及免征標準的通告》的規定,自2020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調整為383271元(含本數),超過的部分,按照《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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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春節過后到崗報稅,不記得單位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申報密碼及本人的個人所得稅手機APP登錄密碼了該怎么辦?可否在線重置?
答:一、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申報密碼重置:
扣繳客戶端申報密碼是通過扣繳客戶端進行信息報送、信息下載等操作的口令。若扣繳單位忘記申報密碼,有三種方式可實現申報密碼重置:一是該扣繳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財務負責人登錄本人的個人所得稅APP,通過【個人中心】--【企業辦稅權限】--選擇對應企業--點擊【重置申報密碼】進行重置;二是該扣繳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財務負責人登錄本人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通過【個人信息管理】--【辦稅權限管理】--【企業辦稅權限】--【查看詳情】--【重置申報密碼】路徑進行重置;三是前往辦稅服務廳進行申報密碼重置。
二、“個人所得稅”APP登錄密碼重置:
若您忘記“個人所得稅”APP登錄密碼,可在“個人所得稅”APP登錄界面點擊【找回密碼】驗證通過后重新設置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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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2-23 12: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