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8〕30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知識產權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知識產權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企業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根據相關企業會計準則,我們制定了《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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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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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財政部會計司 國家知識產權局戰略規劃司有關負責人
就《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答記者問
2018年11月21日? 來源:會計司
為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企業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8年11月5日聯合印發了《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確保《規定》有效貫徹實施,財政部會計司、國家知識產權局戰略規劃司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制定《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答: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改革,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國務院于2015年12月印發《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細化會計準則規定,推動企業科學核算和管理知識產權資產”的要求。2016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66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由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此項工作。制定《規定》,是財政會計工作貫徹落實中央精神、服務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具體體現。
知識產權是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相對于有形資產和其他一般無形資產而言,知識產權具有排他性、區域性和時間性的特征,而且其未來收益具有不確定性。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知識產權在企業價值創造中重要性的凸顯,以及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要求的提升,客觀要求通過制定《規定》,規范和細化知識產權會計信息披露。
我國現行關于無形資產相關會計信息的披露要求不夠完善,且僅適用于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知識產權,難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研判企業知識產權價值的需要。
問:請介紹《規定》的制定過程。
答:本《規定》從起草到發布,經歷了前期研究、起草和修改完善三個階段。
(一)前期研究階段(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
自《意見》發布以來,為貫徹落實該文件有關細化會計準則規定的要求,財政部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赴天津和江蘇等地進行了調研,并聯合實務界、理論界共同對知識產權會計與披露問題進行了研究。基于研究報告,我們認為在現行會計準則下,財務報告有必要將知識產權價值信息傳遞給信息使用者。在明確知識產權定義的基礎上,對那些未能在資產負債表中得以確認,但又影響企業價值的知識產權,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自愿進行披露;對已經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的知識產權,完善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信息的要求。
(二)起草階段(2018年1-7月)。
基于前期調研結果和研究報告,根據《通知》有關要求,我們于2018年初分析研究了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美國通用會計準則的10家上市公司對知識產權的相關披露實務,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美國通用會計準則的披露要求,結合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披露要求和企業披露實務,在修改完善的基礎上,于2018年7月4日印發了《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三)修改完善階段(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
《征求意見稿》印發后,截至9月18日,共收到反饋意見37份。總體來看,大多數反饋意見認為《征求意見稿》具有較強的操作性,較全面地規范了企業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的要求,對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具有重要意義。與此同時,反饋意見也提出了一些高質量的修改意見,我們均盡量予以吸收,最終形成本《規定》。
問:《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規定》包括三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為適用范圍。明確了《規定》制定的適用范圍。
第二部分為披露要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結合企業知識產權披露現狀和《意見》的有關精神要求,對適用范圍內知識產權規定了五項強制披露要求和一項自愿披露要求。
第三部分為實施與銜接。規定企業采用未來適用法。
問:《規定》的實施時間和實施范圍是什么?
答:《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應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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