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政策規定,各省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個人繳費基數上限按規定正常調整。
各地一般在每年5-6月份公布上一年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標準和當年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目前,全國大多數地區還沒有公布今年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個別已調整今年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并征收三項社保費的地區,應根據本地具體實施辦法作后續處理,涉及退抵費的,該退的退,該抵的抵。因此,如果您的單位已經申報調整了社保個人繳費基數并作了費款申報,您可以依據本地實施辦法作后續處理,涉及退抵費的,按照規定退抵。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