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條規定:“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規定:“第十七條根據稅法第八條的規定,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減征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申報補繳稅款,補繳稅款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改變用途時當地適用稅額計算。”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