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進一步優化出口退稅服務,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部署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 2017年第5號)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決定在我市2016年已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在全市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條件
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以“嚴控風險、企業自愿”為原則,有生產企業出口退(免)稅審批權限的縣(市、區)稅務局、市局直屬稅務分局可根據本單位的出口退(免)稅管理情況,對生產型出口企業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由于我市外貿企業的免退稅審批權限在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因此不列入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生產型出口企業,可確定為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企業:
(一)自愿申請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諾能夠按規定將有關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
(二)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為一類、二類或三類。
(三)具有CA數字證書或稅務數字證書。
(四)能夠按規定報送經數字證書簽名后的出口退(免)稅全部申報資料的電子數據。
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內容
無紙化管理的生產型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和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時,通過網上辦稅平臺或其他途徑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經CA數字證書或稅務數字證書簽名的電子數據,免予提供紙質資料。原規定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紙質憑證資料和紙質申報表按申報年月及申報的電子數據順序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
(一)電子數據包括生產型出口企業申報的電子數據和紙質資料生成的電子數據。出口企業報送的紙質資料生成的電子數據應清晰、真實、完整。
(二)無紙化管理的生產型出口企業應準確申報與紙質憑證內容相符的退(免)稅電子數據。
(三)無紙化管理的生產型出口企業應按現行申報辦法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預申報,預申報通過后,再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正式申報。
(四)無紙化管理的生產型出口企業通過網上辦稅平臺申報辦理退(免)稅和單證證明申請時,以其收到的主管稅務機關電子受理回執上注明的接收時間為業務受理時間。非工作時間接收的,受理時間為接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五)主管稅務機關對無紙化管理的生產型出口企業出具的出口退稅相關文書,可套印主管稅務機關電子印章,并通過網上辦稅平臺反饋給出口企業,由出口企業自行打印。出口企業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相關紙質證明。
(六)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進行出口退(免)稅審核、調查評估、稅務稽查時需無紙化管理的生產型出口企業提供紙質資料的,出口企業應按要求提供。
(七)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無紙化管理的生產型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或未按規定將退(免)稅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并取消其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的資格。
上述生產型出口企業經整改符合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條件的,整改合規一年后可確定為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企業。
三、本公告由國家稅務總局韶關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四、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申報日期)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信息表
韶關市國家稅務局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