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9號
為進一步拓寬納稅服務渠道,提升納稅服務水平,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韶關市國家稅務局決定委托韶關市宇杰汽車貿(mào)易服務有限公司代征車輛購置稅。現(xiàn)將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代征稅款的稅種
車輛購置稅。
二、代征項目范圍
除下列情形以外的汽車購置稅。
(一)非納稅人(車主)同意代征的;
(二)不屬于代征單位銷售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的;
(三)有滯納金的車輛、免稅車輛、國稅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六款規(guī)定的特殊車輛;
(四)國家稅務機關規(guī)定不實行車輛購置稅委托代征的其他情形。
三、計稅依據(jù)及稅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車輛購置稅稅率。
四、代征期限
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19日。
五、納稅人需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33 號)第七條規(guī)定提供資料。
六、代征企業(yè)不得向納稅人(車主)收取代征車輛購置稅的手續(xù)費。
七、咨詢電話(服務熱線)
韶關市國家稅務局服務熱線:12366-1。
韶關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分局:電話:0751- 8530870。
八、本公告自2016年6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韶關市國家稅務局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