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以下簡稱“57號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我省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粵國稅2013年第13號),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關于印發〈跨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預〔2013〕83號),現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在我市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明確如下:
一、居民企業跨縣(市、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參照57號公告執行。
二、居民企業沒有跨縣(市、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僅在同一縣(市、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特此公告。
韶關市國家稅務局 韶關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