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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5號)規定,現對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調整情況公告如下:
???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 (一)對符合縣級及以上政府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含解困房)等保障性住房開發項目,不實行預征土地增值稅,待其項目符合條件時,按規定進行清算;
??? (二)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
??? (三)除上述第(一)(二)點外的其它房產4%。
??? 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 (一)銷售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 (二)銷售除普通住宅外的其它房產,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5%;
??? (三)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5%(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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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房地產開發項目分類的界定
??? “普通住宅”按省政府《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56號)中明確普通住房的標準執行。
??? “經濟適用住房”按照《韶關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韶關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中規定執行,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適用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 四、征收管理
??? 納稅人取得的預售房地產收入,應于次月的15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
??? 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韶關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第1號公告)同時廢止。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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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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