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家稅務分局、各地方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粵國稅發〔2009〕79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我市范圍內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2008年保持15%不變;2009年1月1日起調整為10%。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計稅毛利率為3%。
二、《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開發產品視同銷售的行為,如采取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成本利潤率統一為15%。
二 〇 〇 九 年 五 月 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