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稅務分局:
現將省地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優先權包括滯納金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2009〕8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優先權包括滯納金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粵地稅函〔2009〕81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優先權包括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084號)轉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二O O九年二月一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優先權包括滯納金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1084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稅收優先權是否包括滯納金的請示》(粵國稅發〔2008〕225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稅款滯納金與罰款兩者在征收和繳納時順序不同,稅款滯納金在征繳時視同稅款管理,稅收強制執行、出境清稅、稅款追征、復議前置條件等相關條款都明確規定滯納金隨稅款同時繳納。稅收優先權等情形也適用這一法律精神,《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稅收優先權執行時包括稅款及其滯納金。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