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家稅務分局、局內各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二批)的通知》(國稅發〔2008〕8號)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二批)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186號)規定,市局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相應清理,現將有關清理結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26件
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東國稅轉字〔2005〕325號);
2.《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含金產品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轉字〔2006〕198號);
3.《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轉字〔2006〕321號);
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特殊政策退稅截至日期問題的批復的通知》(東國稅轉字〔2005〕39號);
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部分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通知》(東國稅轉字〔2005〕7號);
6.《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東國稅轉字〔2005〕139號);
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稅證明遺失刊登遺失證明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東國稅轉字〔2005〕147號);
8.《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東國稅轉字〔2005〕198號);
9.《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機動車輛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其補充通知》(東國稅發〔2005〕84號);
10.《轉發省國稅局關于做好我省福利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6〕162號);
11.《轉發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辦法及做好試點工作等兩份文件的通知》(東國稅發〔2006〕179號);
12.《轉發市府辦關于印發<東莞市調峰電力認購暫行辦法>的通知》(東國稅發〔2006〕47號);
13.《轉發關于繼續實施調峰電力認購辦法的通知》(東國稅函〔2007〕19號);
14.《關于加強出口貨物稅務函調管理工作的補充通知》(東國稅發〔1995〕56號);
15.《關于修訂來料加工貿易免稅申請有關具體操作辦法通知》(東國稅發〔1995〕148號);
16.《轉發省國稅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1994年度及1995年上半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57號);
17.《關于重新明確“三來一補”企業稅務管理規定的通知》(東國稅發〔1996〕103號);
18.《關于我市來料加工貿易免稅申請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東國稅發〔1997〕77號);
19.《關于明確對外來料加工稅務管理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127號);
20.《關于對外來料加工稅務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東國稅發〔1998〕186號);
21.《關于“來料加工、各作各價”貿易免稅審批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9〕100號);
22.《關于明確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協查工作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1〕121號);
23.《關于清查外商投資企業會計賬冊設置情況的通知》(東國稅發〔2001〕259號);
24.《關于與東莞市出口生產企業簽訂<廣東省東莞市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責任書>的通知》(東國稅函〔2002〕106號);
25.《關于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企業進項稅額處理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2〕164號);
26.《關于明確生產企業退稅檢查的內容和要求的通知》(東國稅函〔2003〕95號)。
二、部分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16件
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天然腸衣適用征稅率、出口退稅率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轉字〔2005〕161號)總局發文第二條、第四條;
2.《轉發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東稅〔1994〕140號)市局補充意見;
3.《轉發省國家稅務局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42號)市局補充意見;
4.《轉發省國稅局關于加工貿易出口貨物稅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1998〕138號)市局補充意見;
5.《關于進一步加強內資出口企業出口退(免)稅管理的通知》(東國稅發〔2002〕39號)第四條;
6.《印發<東莞市國稅系統“免、抵、退”稅業務崗位設置及職責(試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2〕122號)第一條第(一)款第2點“將資料齊全和符合審批條件的退稅登記資料經分局領導審批后,上報市局進出口(涉外)稅收管理分局審批”,第二條第1、2點;
7.《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東國稅發〔2003〕25號)市局補充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的“做好備案登記工作”和“上述第二點要求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
8.《印發<東莞市國稅系統“免、抵、退”稅業務崗位設置及職責(試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3〕52號)第一條第(二)款第3點“東國稅發〔2002〕164號文和”,第(三)款第1點“將資料齊全和符合審批條件的退稅登記資料審批后,上報市局進出口(涉外)稅收管理分局審批”,第4點“負責組織開展所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第二條第(一)款;
9.《轉發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貨款政策有關文件的通知》(東國稅發〔2003〕53號)市局補充意見第一條第(一)、(二)款、第二條;
10.《關于加強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管理和審核工作的通知》(東國稅發〔2004〕136號)市局補充意見的附件《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審核操作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三)、(四)款、第八條、第九條;
11.《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東國稅發〔2005〕60號)第三條第(一)款“外貿企業逾期未申報出口退稅貨物是指外貿企業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日內未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出口退稅的貨物”;
12.《轉發省國稅局關于加強我省農業產品收購業務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3〕27號)省局發文第四條第(一)款第1點、第2點;
13.《轉發省國稅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增值稅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東國稅發〔2003〕28號)省局發文第三條第(一)款第1點、第2點,第五條第(四)款第1點、第2點,第六條的“工業生產企業向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購進廢舊物資取得的廢舊物資銷售發票進項稅額的抵扣比照商貿企業先付款后抵扣的規定執行”;
14.《轉發省國稅局關于按規定對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認定標準的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6〕54號)市局補充意見第三點第(二)款;
15.《關于進一步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函〔2006〕175號)第四條“未與稅務部門簽訂代征協議的經營單位,一律不得領購使用收購發票”;
16.《關于進一步明確商貿企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6〕134號)第四條第(二)款審批程序部分。
三、部分作出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1件
《轉發省國稅局關于加強我省農業產品收購業務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國稅發〔2003〕27號)省局發文第四條第(五)款修改為“工業企業向農業生產者收購農業產品,其自行填開收購發票的進項稅額的抵扣必須實行先付款后抵扣”。
附件:《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二批)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1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