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財政局:
貴局《關于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繳納出租物業稅費有關問題的函》(東財函〔2006〕191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出租物業繳納的有關稅費由貴局屬下單位市政府物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物業管理中心”)代征,相關發票統一由物業管理中心向承租單位開具,物業管理中心應到東莞市地方稅務局南城稅務分局辦理委托代征和發票領購的相關手續。
二、企業所得稅征收問題
(一)行政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行政單位取得的出租物業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取得的出租物業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