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稅務分局: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關于印花稅滯納金問題的批復》(粵地稅發〔2001〕7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關于印花稅滯納金問題的批復
粵地稅發〔2001〕78號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你局《關于印花稅滯納金問題的請示》(穗地稅發〔2001〕5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第二條規定,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因此,對采用自行貼花方式的納稅人逾期未貼花的行為,應當從納稅人書立或領受應納稅憑證之日起,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