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6年5月1日起,東莞市土地交易中心(東莞市礦業權交易中心)和東莞市國土資源局不再代征東莞市轄區范圍內土地轉讓環節(除個人住宅用地和已經辦理房地產權證的地上建筑物外)所繳納的營業稅、堤圍防護費、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印花稅和土地出讓環節所繳納的印花稅。委托代征證書(編號:地稅代字第03303號及地稅代字第03053號)于2016年5月1日起失效。現就土地交易相關后續工作告知如下:
一、企業、其他單位及個人轉讓土地,2016年5月1日前已取得土地交易部門發出《成交確認書》或《關于xxx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成交的通知》的,納稅人應持相關資料到土地所在地地方稅務分局繳納相關稅費;2016年5月1日前未開具發票的,由土地所在地國家稅務分局負責開具。
二、企業、其他單位及個人轉讓土地,2016年5月1日(含當日)后取得土地交易部門發出《成交確認書》或《關于XXX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成交的通知》的,由轉讓方按相關規定開出發票并申報繳納相關稅費,若轉讓方無法履行開票或申報義務的,可由轉讓方或代理人持相關資料到土地所在地國家稅務分局代開發票和繳納相關稅費;同時,納稅人也應持相關資料到土地所在地地方稅務分局辦理土地交易相關的涉稅事宜。
三、土地出讓或轉讓過程中涉及的契稅和耕地占用稅,以及土地出讓過程中涉及的印花稅,納稅人持相關資料一并在土地所在地地方稅務分局清繳。原設立在東莞市國土資源局的地稅窗口僅保留業務咨詢、資料傳遞及宣傳資料派發職能,不再出具《東莞市耕地占用稅、土地契稅納稅通知書》。
四、其他未盡事宜以東莞市國家稅務局、東莞市地方稅務局最新政策規定為準。
東莞市地方稅務局
東莞市國家稅務局
東莞市國土資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