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范(1.0版)>的通知》(稅總發〔2014〕155號,以下簡稱“退稅規范”)規定,退稅規范自2015年2月1日起實施。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的要求,東莞市國家稅務局對本局機關發布的出口退(免)稅管理有關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廢止《關于加強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管理和審核工作的通知》(東國稅發〔2004〕136號)。出口退(免)稅管理和審核工作按照退稅規范有關要求開展。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東莞市國家稅務局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