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稅務分局、鎮(街)房管所:
為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營造公平、公正的稅收法治環境,根據《關于啟用東莞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估系統的公告》(東府〔2012〕40號)的規定,從2012年3月31日起,在東莞市范圍內正式啟用東莞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估系統。評估系統首先應用對住宅和車位類的存量房交易價格進行評估。市地方稅務局與市房產管理局經研究,對我市住宅和車位類存量房交易申報納稅的相關事項作出相應調整。現將有關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對住宅和車位類存量房房地產買賣合同鑒證時間在3月31日(含)之后的,按以下流程辦理:存量房交易雙方到地稅部門申報納稅時,不需要出具房地產評估報告。地稅部門通過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交易價格與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估系統自動生成的評估結果進行比對,按照孰高原則確定計稅價格,并以此為依據征收存量房交易環節的各項稅費。
對于住宅和車位類存量房房地產買賣合同鑒證時間在3月31日(不含)之前的,按原有辦稅流程辦理,仍須出具評估報告。
本通知自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執行。《關于簡化存量房交易登記程序的通知》(東房[2007]12號)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