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單證備案管理的要求,進一步優化出口退(免)稅服務,提高退(免)稅服務質量,方便東莞市出口企業開展出口貨物單證備案工作,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制定了《東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出口貨物單證備案管理要求的公告》,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廣東省東莞市國家稅務局
2017年10月17日
東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
出口貨物單證備案管理要求的公告
為進一步優化出口退稅服務,提高服務質量,方便東莞市出口企業開展出口貨物單證備案工作,結合當前實際情況,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以下簡稱“財稅39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業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所申報退(免)稅貨物的下列單證,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附件1),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一)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訂的補充合同等。
(二)出口貨物裝貨單。根據當前工作實際,出口企業可以用《通關無紙化出口放行通知書》替代《出口貨物裝貨單》。如上級稅務部門明確調整,按上級稅務部門公告、通知執行。
(三)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以及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若有無法取得上述原始單證情況的,出口企業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單證進行單證備案。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二、對于出口企業備案的單證是電子數據或無紙化的,出口企業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其中之一進行備案。
(一)對于出口企業沒有簽訂書面購銷合同,而訂立的是電子合同、口頭合同等無紙化合同,凡符合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出口企業將電子合同打印、口頭合同由出口企業經辦人書面記錄口頭合同內容并簽字聲明記錄內容與事實相符,加蓋企業公章后備案。
對于其他單證的備案,如果屬于國家有關行政部門采取了無紙化管理辦法使出口企業無法取得紙質單證或企業自制電子單證等情況,出口企業可采取將有關電子數據打印成紙質單證加蓋企業公章并簽字聲明打印單證與原電子數據一致的方式予以備案。
(二)除口頭合同外,對于出口企業訂立的電子購銷合同、國家有關行政部門采取無紙化管理的單證以及企業自制電子單證等,出口企業可提出書面申請并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采用電子單證備案管理,即以電子數據的方式備案有關單證。出口企業應保證電子單證備案的真實性,定期將有關電子數據進行備份,在稅務機關按規定調取備案單證時,應按稅務機關要求如實提供電子數據或將電子數據打印并加蓋企業公章的紙制單證。
三、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需要主要采取以下兩種方式開展核查工作。
(一)提交核查
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出口企業將出口貨物單證備案資料提交至稅務機關進行核查。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出口企業制作提交清單,清單內容應清晰明了反映當前提交備案單證的基本情況,完整反映出具人、出具時間并應加蓋企業公章。出口企業應在每一份提交單證備案資料(復印件)的空白地方上注明“本復印件由我公司提供,與我司留存件相符”,注明經辦人和出具日期并加蓋企業公章。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交接現場做好接收登記、清點、簽收工作。主管稅務機關應造冊登記每一次接收或退回單證備案資料的情況。
(二)實地核查
主管稅務機關可到出口企業現場進行實地核查,對核查過程中發現資料不齊、不符的應及時做好取證和固證的工作,同時應要求出口企業提供一份書面說明材料,主要說明當前檢查過程中存在的資料不齊或不符的情況是否屬實,經辦人、法人代表或相關負責人簽名確認并應加蓋企業公章。
四、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裝訂、存放和保管備案單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五、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財稅39號文第七條第(一)項第4目規定,該貨物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應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六、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發票、海運提單等出口單證的商品名稱、數量、金額等內容與進口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報關數據不符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以下簡稱“2013年第12號公告”)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該筆出口業務暫不辦理出口退(免)稅。已辦理的,按照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免)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于所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待稅務機關核實排除相應疑點后,方可辦理退(免)稅或解除擔保。
七、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因出口貨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業沒有有關備案單證的情況除外)的出口貨物,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2013年第12號公告第五條規定,該貨物不得申報退(免)稅,適用免稅政策。已申報退(免)稅的,應用負數申報沖減原申報。
八、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勞務,主管稅務機關如果發現出口貨物的提單或運單等備案單證為偽造、虛假的,按財稅39號文第七條第(一)項第4目和第5目規定,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查實屬于偷騙稅的,應按相應的規定處理。
九、出口企業按規定向國家商檢、海關、外匯管理等對出口貨物相關事項實施監管核查部門報送的資料中,屬于申報出口退(免)稅規定的憑證資料及備案單證的,如果上述部門或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為虛假或其內容不實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十三條規定,其對應的出口貨物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查實屬于偷騙稅的按照相應的規定處理。
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第十三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一類、二類、三類出口企業發生拒絕提供有關出口退(免)稅賬簿、原始憑證、申報資料、備案單證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調整為四類。一類、二類出口企業不配合稅務機關實施出口退(免)稅管理,以及未按規定收集、裝訂、存放出口退(免)稅憑證及備案單證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調整為三類。
附件: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