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我省生豬購銷稅費實行統一征收項目和控制計征標準問題的通知>的批復》(粵府函〔2013〕17號)的規定,現將《茂名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豬肉零售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通告》(茂地稅發〔2002〕213號)予以廢止。個人從事豬肉零售的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現行個人所得稅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茂名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5月31日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我省生豬購銷稅費實行統一征收項目和控制計征標準問題的通知>的批復》(粵府函〔2013〕17號)的規定,現將《茂名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豬肉零售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通告》(茂地稅發〔2002〕213號)予以廢止。個人從事豬肉零售的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現行個人所得稅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茂名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