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等有關規定,現就發票專用章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加強對發票專用章刻制的管理
根據省國稅局《關于我省國稅系統發票專用章樣式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1996〕333號)、公安部《印章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凡需刻制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須持《稅務登記證》和《營業執照》副本到當地縣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刻章許可證》(格式見附件1)后,在指定的刻章單位(人)刻制。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與當地公安機關的協調,為納稅人加快辦理準刻手續。
二、加強對新舊發票專用章銜接的管理
納稅人在啟用新發票專用章的同時,應由公安機關對舊發票專用章進行作廢處理,并取得相關作廢證明。未辦理舊發票專用章作廢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發票領購環節或新發票專用章的留存備查環節,對舊發票專用章削角后交回納稅人保管。
三、加強對發票專用章留存備查的管理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納稅人應于新發票專用章刻制完畢后,填好《發票專用章刻制備案表》(附件2),連同附件1復印件,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后進行留存備查。辦理留存備查手續后,新發票專用章方可使用。
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新發票專用章留存備查手續時,應認真做好發票專用章樣式的比對工作。對與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7號公告規定的樣式(詳見附件3)不符的發票專用章,不予辦理留存備查手續。
四、加強對不按規定使用發票專用章行為的管理
對不按規定使用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刻章許可證
2.發票專用章刻制備案表
3.發票專用章尺寸規定和樣章
廣東省茂名市國家稅務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