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茂名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國稅發〔2010〕10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同時,下列6份文件停止執行:《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茂國稅發〔2004〕171號)、《轉發關于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實施“先比對、后扣稅”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茂國稅發〔2004〕228號)、《轉發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茂國稅發〔2005〕7號)、《轉發關于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茂國稅辦發〔2006〕10號)、《轉發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茂國稅函〔2008〕187號)和《關于明確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茂國稅函〔2008〕206號)。
廣東省茂名市國家稅務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