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契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41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契稅的納稅期限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契稅稅款繳納期限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茂名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契稅申報繳納期限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茂名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