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局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稅務代保管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67號)等精神,凡以前在茂名市國家稅務局原第一、二、三分局等直屬機構繳納發票保證金等款項按規定應退未退的納稅人,請于2017年9月29日前,攜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負責人身份證(非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前來領款的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書》)和發票保證金等收據(原件及復印件)以及銀行賬號等相關證明材料,到茂名市國家稅務局收入核算科按現行程序辦理退還手續。逾期未辦理退還手續的,我局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聯系電話:0668-2881745。
特此公告。
茂名市國家稅務局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