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已公布,修訂后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同時廢止。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廢止<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若干問題的公告>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的規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若干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8號)于2016年6月1日同時廢止。
茂名市地方稅務局原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若干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8號)制定并公布的《茂名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若干問題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于2016年6月1日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廣東省茂名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