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23號)的要求,國稅機關應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廢止〈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3號),茂名市國稅局決定全文廢止《茂名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茂名市國家稅務局代開普通發票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茂名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茂名市國家稅務局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