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茂名市內跨縣(市、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省內跨市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的規定,現對茂名市內跨縣(市、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茂名市國家稅務局 茂名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茂名市國家稅務局 茂名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以下簡稱“2014年1號公告”)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筑企業總機構、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應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按規定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分別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按照2014年1號公告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未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本公告所稱的“項目部”是指總機構在我市且在總機構所在縣(市、區)以外的市內其它地區成立的項目部。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茂名市稅務局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