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外方公司(比如香港)早年在境內(珠海)購置房產(工業廠房、宿舍樓等),現在如果轉讓,其所得稅率是多少?2.其計稅轉讓價格如何認定(依買賣雙方合約計價,還是稅局有其他核定方式?)?3.其成本如何界定?(依該外方公司的帳載成本?原始購房發票?原購房協議?還是稅局有其他核定方式?)4.其應納稅所得如何確定?(除上述第2、3點所述收入和成本外,是否有其他可扣除項目?)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規定:“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若企業屬于居民企業,或者屬于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且取得的收入與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其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二、根據《稅法》規定:“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三)轉讓財產收入……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第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您可以根據上述文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如無法自行判斷,請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由其依法進行判定。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20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