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十四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印花稅在電子稅務局可以逾期補申報,納稅人可自行在電子稅務局上選擇對應屬期進行補申報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