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看到中登公司發布的《20200416深市上市公司權益分派業務-稅務相關問題》,針對“送、轉股”的征稅問題,未解限限售股需要征稅,已解限限售股不再需要征稅。因為沒有列明政策依據,請問這個依據是哪一項法規,謝謝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67號)規定: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
八、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04-21 17:16